(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吴建荣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吴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房旭刚。被执行人吴建荣。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16-8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吴建荣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被申请人吴建荣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寺村耕地建钢构大棚。被申请人违法占地1亩,建筑面积666.5平方米,违法事实已形成。杨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4)16-8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有土地上新建的钢构大棚,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19995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吴建荣违法占地1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做出市国土发(2014)16-8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16-8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古 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