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新美联华物业公司诉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宝鸡新美联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法定代表人王红录,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师少帅,男,23岁,生于1992年1月,陕西省凤翔县人,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委托代理人师丽萍,女,20岁,生于1994年07月,陕西省凤翔县人,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被告宋涛,女,其他信息不详,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一路,该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新美联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新美联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新美联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另一半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罗晓华代理审判员 姚 岚代理审判员 姚胜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