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志强、孔伟、王洪顺、徐瑞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强,孔伟,王洪顺,徐瑞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47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西街。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王志强,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孔伟,女,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洪顺,男,196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徐瑞先,女,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志强、孔伟、王洪顺、徐瑞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