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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66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骆杨,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喻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喻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