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与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锐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满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3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816.1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4000031819200104033;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号816381830210001;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号11008066619401),现因本院已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4000031819200104033)存款人民币32816.1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号816381830210001)存款人民币32816.1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号11008066619401)存款人民币32816.1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卓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