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永权与吴加艳离婚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权,吴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权,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吴加艳,女,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禄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权与被执行人吴加艳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加艳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48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3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