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文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91号罪犯周文龙,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百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周文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3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桂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文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不变;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桂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文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不变。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12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周文龙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龙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34.89分;获2012、2013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周文龙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