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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知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裕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宁波裕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3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时代广场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裕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宁波保税区进口葡萄酒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郭惠林。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裕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寄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迅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