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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鑫辉,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被执行人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鑫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