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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艳臣申请王国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臣,王国方,孙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臣,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国方,男,40岁,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孙守义,男,44岁,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方、孙守意有惠农一卡通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王国方、孙守意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富永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