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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催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淄博创融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创融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民催字第182号申请人淄博创融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亮,经理。申请人淄博创融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2345196,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23日,票面金额为15000元,付款行潍坊潍州路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克拉克过滤器(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昱华滤清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淄博创融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创融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