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35号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丰波,执行董事。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被告:东营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6元,减半收取6633元,由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