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