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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段x诉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段x,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15日,住郸城县宁平镇张集行政村张集北村001号。被告韩x,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8日,住郸城县宁平镇招生农转非0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诉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x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