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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苗与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李苗,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吴肇彦、刘志强(实习),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赵鲁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鸿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苗与被告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李苗负担。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