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金枝与马玲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金枝,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40号申请人赵金枝,居民。370785198511284589.被申请人马玲,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赵金枝与被申请人马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9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98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全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