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5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男,24岁(1990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逾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于2015年1月14日14时许,破锁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京西公寓317号房间,窃得李×דSosoon”牌平板电脑一台、上衣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经鉴定,所窃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蒋××将所盗平板电脑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一百元。2015年1月2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京西公寓304号房间,李××报警将被告人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刘××、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蒋××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所盗物品已被起获,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