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煜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王志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煜程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煜程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志成。申请执行人河北煜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850.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李宪瑞审判员 杜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