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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葛某甲,男,汉族。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9月14日经自由恋爱在天津登记结婚,2000年12月26日生下儿子葛某乙。婚后最初原告在天津工作,被告在深圳工作,因被告不能洁身自好导致原告在1996年感染性病,1999年原告调入深圳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夫妻交流极少,小孩出生后,被告与其他人发生婚外情,双方已分居十多年,期间都是原告照顾家庭及小孩。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3、深圳市香梅北特发小区18栋703房产及物品归原告所有(登记价36万元),其他财产依法分割;4、要求被告兑现承诺,预支婚生儿子将来在国外读书生活的一切费用。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的感情还未破裂,现在小孩没有成年,我自己身体也不好,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1993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0年12月26日生育儿子葛某乙。2、原告称被告婚后对其伤害很深,且存在婚外情,双方感情早已破裂,现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希望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的夫妻感情应当已经建立。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积累了较多矛盾,上述矛盾确实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双方应加强沟通,尽力解决夫妻矛盾,双方仍存在和好可能,应暂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徐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110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