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25、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某某运动服装公司与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运动服装公司,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25、126号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皮某·某·布某某顿。委托代理人吕某彬、江某巨。被告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保。委托代理人袁某。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