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单世纪与魏建平、赵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世纪,魏建平,赵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738-2号申请人单世纪,男,1949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魏建平,女,1966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赵新华,男,1965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魏建平、赵新华应支付单世纪138200元及利息18684元和诉后利息4698元(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015年5月21日)及此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元,执行费用2349元,合计165650元及此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单县胜利东路东堤内西侧路北临街房产一处。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建平、赵新华位于单县胜利东路东堤内西侧路北临街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