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鸿梅,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