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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景伟与吴镝、王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伟,吴镝,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王景伟。被执行人吴镝。被执行人王丹。申请执行人王景伟与被执行人吴镝、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100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法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