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破预初字第05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北京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破预初字第05553号申请人(债权人)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法定代表人孔祥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债务人)北京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潞邑村。法定代表人王锡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债权人)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债务人)北京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该案本院尚未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债权人)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何杨彪人民陪审员  王增力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