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仲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金亚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金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仲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安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忠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盐城金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经五路与生态路交叉口蓝庭苑。法定代表人刘拓,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金亚置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盐城金亚置业有限公司占有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约60吨)。徐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安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盐城金亚置业有限公司占有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约60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