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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顾红兵、刘家华与耿鼎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兵,刘家华,耿鼎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耿巍仁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610号原告顾红兵。原告刘家华。被告耿鼎人。被告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路486号。法定代表人耿鼎人。被告耿巍仁。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顾红兵、刘家华诉被告耿鼎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耿巍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顾红兵、刘家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红兵、刘家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芊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