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双江与叶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江,叶世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李双江。被告:叶世奇,女,1989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905034724,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18幢1109室。委托代理人:陈慧清、黄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江诉被告叶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世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双江撤回对叶世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双江负担。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容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