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双江与叶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江,叶世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李双江。被告:叶世奇,女,1989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905034724,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18幢1109室。委托代理人:陈慧清、黄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江诉被告叶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世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双江撤回对叶世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双江负担。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容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