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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19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何某诉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后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植雷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玉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