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19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何某诉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后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植雷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玉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