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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73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宋丽霞,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刘红军与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红军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丽霞的拆迁补偿款97800元至本院或冻结、扣划其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