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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珍与被告吕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珍,吕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1131号原告:刘春珍。被告:吕贵。原告刘春珍与被告吕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洪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珍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同居,并于2015年7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系再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贵辩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平时也不吵架,这次只是争吵了几句,原告便提出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居,于2015年7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6年2月开始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未向本院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春珍要求与被告吕贵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