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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杨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31-3号原告武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杨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及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武某某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二、冻结被告郭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四、对登记在武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予以查封。五、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