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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邢某,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杨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