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邢某,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杨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