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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永利与李景阳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丽,李景阳,宋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右法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丽,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李景阳,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宋海青,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刘永丽申请执行李景阳、宋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景阳、宋海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王 立 国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