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5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黑仔”(另案处理)将一辆无合法手续、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黑色比亚迪F3小轿车抵押给被告人梁某。同月14日,被告人梁某又将该车以人民币6000元抵押给罗益志(另案处理),后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上述比亚迪F3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经公安机关核实,该车是2014年6月21日陈某停放在增城市永宁街永和永康一街和兴路14号门前的被盗车辆。案发后上述车辆发还陈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的户籍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增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出具的缴获赃物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被盗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增价鉴(赃)(2014)578号关于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增公(司)鉴(痕迹)字(2014)229号痕迹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2007)博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012)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邓某的陈述及其被告人梁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其指认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提请本院处理的人民币2600元,因无证据证实是本案赃款,故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人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梁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车牌一副、刀具一把、长刀一把、液压剪一把,予以没收、销毁(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艾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国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