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齐凤桐与李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桐,李国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齐凤桐,住五常市。被告李国有,60岁,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凤桐诉被告李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凤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凤桐负担。审 判 长 潘秀君人民陪审员 杨利朋人民陪审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