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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段智明与程池、普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智明,程池,普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段智明,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程池,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普菊,女,彝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智明诉被告程池、普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15年3月16日对被告程池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了刑事立案侦查。经审查,本案的借款纠纷亦有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元退还原告段智明。审 判 长  谢劲梅代理审判员  起瑞遥代理审判员  施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