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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非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周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魏金辉。委托代理人黄勇。委托代理人刘宜贞。被执行人周建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征终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建良应履行岳国土资腾(2014)第4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建良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周建良三日内履行岳国土资腾(2014)第4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腾空房屋,并腾出房屋所占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