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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朴民奎诉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民奎,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朴民奎,男,朝鲜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调解、撤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号。法定代理人张建华,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民奎诉被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朴民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朴民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