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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邓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芳,邓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女。被执行人邓义春,男。申请执行人王桂芳与被执行人邓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人邓义春应给付权利人王桂芳赔偿款38624.24元,扣除已垫付的10335.24元,还应给付赔偿款2828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桂芳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未果。后申请执行人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对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多次劝解后,被执行人多处筹措款项后履行了5000元,其余部分再无能力履行,同时申请人自愿放弃大部分执行款。经审查,该案符合救助条件,遂研究决定对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司法救助5000元并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同意救助5000元后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申请人已领取该救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