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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谢满泽与林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满泽,林国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984号原告谢满泽,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宵,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耀瑜,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满泽与被告林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有意愿协商,为亲邻友好团结、表示原告协商诚意。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满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湖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