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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民三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特*号。法定代表人:孙焕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天相,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经济开发区坤辉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书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万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江北公司)与被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辉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江航天江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天相,被告坤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万福、孙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江航天江北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20日、2010年4月1日、2010年5月14日、2012年8月16日签订了9份《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HBKH-GM-09003、HBKH-GM-09012、HBKH-GM-10014、HBKH-GM-10018、HBKH2012-05#、HBKH2012-06#、HBKH2012-09#、HBKH2012-10#、HBKH2012-12#),设备款总额为10128.25万元。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原告已经将上述合同约定购买的全部设备交付被告,且已由被告投入生产。按照以上9份《买卖合同》的执行进度及对设备款支付的相关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设备款。但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设备款,尚欠4826.7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仍秉承解决问题的态度,多次到被告单位进行设备调试、技术维护及支持,充分显示原告履行合同的最大诚意。直至被告驱逐原告的工作人员出厂,并于2014年5月11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无权解除合同。原告已经将涉案合同约定购买的全部设备交付给被告,且已由被告投入生产,并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实现了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被告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既无合同约定,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反之,被告不履行合同的意图明显,拖欠原告巨额的设备款拒不偿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使原告生产活动陷入极大的困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9份买卖合同有效,被告解除《复杂结构用双捻机买卖合同》中部分设备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4826.75万元(设备款4381.5万元,中拉机330万元,补充工艺件115.25万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4826.75万元的资金占用费暂计312.97万元(请求从2009年11月20日起累计至本案起诉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一、原第一项诉请变更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3份买卖合同有效;二、原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设备款968.5万元;三、原诉请第三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57799元(截至2014年9月11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增加一项诉请为: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设备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20日、2010年4月1日签订3份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HBKH-GM-09003、HBKH-GM-09012、HBKH-GM-10014),设备总价款为2570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产品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在二周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起二周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买方逾期付款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现我方早已将上述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对上述设备全部验收合格投入生产,上述设备的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我方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设备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向我方支付1601.5万元设备款,尚欠设备款968.5万元,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被告答辩称:一、本案原告是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而涉案三份合同的另一方是国营江北机械厂,所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涉案三份合同项下的总价款是2570万元,坤辉公司已经支付设备款1745万元,而不是1601.5万元。三、坤辉公司不但没有少支付设备款,而还多支付了设备款,所以坤辉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因此要求坤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三份合同总价款为2570万元均无异议,但在付款金额上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付款金额为1601.5万元,而被告认为其已付款1745万元,二者相差143.5万元。双方之间曾分两期共签订九份合同,本案所涉三份合同是第一期的合同,在2013年8月2日,被告曾向原告付款1000万元,被告将其中的143.5万元计入第一期合同的付款,而原告则认为该143.5万元不应计入第一期合同的付款。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经合议庭合议,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合议庭所列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延期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第三份合同虽然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合同价款应当支付,被告长期不付,理应支付资金占用费,提交以下证据:一、一期的买卖合同三份;二、交接单;三、验收单;四、账务凭证(付款)以及违约金计算表。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验收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没有验收单,验收单没有被告公司的签章,被告也没有组织过双方进行验收,从内容看也没有载明是预验收还是最终验收,且只有第一张验收单写的是2012年7月15日。对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没有异议,但是应该还有143.5万元没有记录,在2013年8月2日我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里包含本案的付款143.5万元。对于原告单方制作的要求违约金的计算表的真实性、合法性都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因为这些设备双方没有进行调试验收,被告付款已经达到合同价款的70%,不存在延期付款,不应支付违约金。对交接单以及三份合同未提出异议。被告针对争议焦点没有提供证据,但认为,这三份合同所涉设备没有进行最终验收,按照合同约定部分货款不具备付款条件,不能支付,三份合同我方共支付货款1745万元,占合同总价的67.89%,远远超过了应付合同价的60%,被告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不应支付违约金,而且双方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诉讼主体问题,原告提供了企业变更信息,证明了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原国营江北机械厂变更企业名称而来,是同一企业。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20日、2010年4月1日就合股机的买卖签订三份合同,即第一期合同。2009年8月13日合同对产品的交付、验收、付款、违约责任做了如下约定:交货时间按照双方协商的交付时间;产品交接时双方签署《交接单》;产品到达买方安装现场后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产品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开箱检验结果不作为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按照合同附件中设备考核验收内容和程序进行产品调试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合同产品自调试考核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后的一周内,买卖双方按合同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产品最终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卖方完成设备生产,买方工厂不具备接受设备的条件时,二周内买方派人到卖方工厂预验收,当买方现场已经具备接收设备条件时,可以与开箱验收一并进行,预验收后二周内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产品全部运到买方施工现场并开箱检验合格后二周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产品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在二周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于产品最终验收合格日起二周内付清;买方逾期付款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买方应及时安排设备的验收。2009年10月20日合同对以上事项进行了相同的约定。2010年4月1日合同约定的验收、结算方式及期限如下:按合同的技术协议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验收,买卖双方共同开箱按合同清单验收设备,设备达到技术协议中使用要求,签署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按照技术协议规定时间及方式验收合格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因卖方原因无法签署最终验收报告的,质保期顺延,自设备最终验收合格起一年为质保期。合同签订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货到买方现场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正常运行三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合同总价的10%作为产品的质保金,于质保期结束后30日内支付。该合同没有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卖方安排生产,按买方要求交货。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设备。双方并于2012年7月进行了最终验收。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除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20日两份合同预付款按约支付外,本案所涉三份合同中其他付款均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具体付款情况、欠款金额、逾期天数、违约金计算见附表),三份合同总价款2570万元。至2012年11月1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601.5万元,剩余货款968.5万元至今并未支付,2009年8月13日合同欠设备款27087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96025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1日),2009年10月20日合同欠设备款2266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1日),2010年4月1日合同欠设备款4709700元。另查明:双方在签订第一期合同后,又签订了第二期买卖合同数份,二期合同对交货、付款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总价款为7000余万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合同部分设备款。至2013年8月2日前原告已完成第二期合同的部分交货。本院认为:关于主体问题。原告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说明,原告是由原国营江北机械厂因企业改制变更名称而来,证明二者是同一主体,被告虽然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意见,但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业务以及资金往来关系是认可的,因此可以认定三江公司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关于本案所涉三份合同的效力及设备的交付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期三份合同以及产品交接单没有提出异议,对第一期三份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涉案第一期三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关于设备的验收、延期付款的损失计算问题。被告虽不认可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但在产品交付后至今对产品的质量没有提出过异议,也没有相反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从验收报告的内容看是双方对设备的最终验收,因此对原告主张设备已经最终验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显系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虽对原告出具的违约金计算表有异议,但其并无相反证据来反驳对方,被告对原告的交货情况、付款情况予以认可,结合验收表,可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关于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20日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客观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96025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1日)。2010年4月1日合同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该合同所欠货款损失,应以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被告欠付设备款的金额4709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为宜。关于双方存有争议的143.5万元的货款到底是支付一期合同价款还是二期合同价款的问题。双方一致认同该143.5万元是包含在2013年8月2日的1000万元付款中的一部分,但被告支付该1000万元时没有明确是否含有第一期合同的价款,双方之间第二期合同中对交货、付款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在此时也交付了第二期合同的部分设备,被告作为付款义务人如认为该143.5万元是支付的第一期合同的价款,其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现在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本院认为无法认定该143.5万元是支付的第一期合同的价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20日、2010年4月1日签订三份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968.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96025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12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49753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4709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6057元,由被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审判员  刘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怡艳平(后附付款、违约金、利息计算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