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村民。杨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马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杨某某孩子抚养费16000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给付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3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