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连川、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连川,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催字第7号申请人:黄连川,系高新技术产业区东胜橡胶制品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龙鹏界,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奎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友,该联社职工。申请人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32228900,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4日,到期日2015年5月13日,出票人重庆沛业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权佳轮胎经营部,付款行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5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在规定的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黄连川承担。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