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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上海煜富万实业有限公司、冉茂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冉茂奎,上海煜富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323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民,行长。被执行人冉茂奎,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被执行人上海煜富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冉茂奎、上海煜富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冉茂奎、上海煜富万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判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5248.22元及其利息人民币6978.7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227.48元等,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3448.12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冉茂奎、上海煜富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煜富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沪F7XX**小型汽车,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由于对该车辆尚未扣留,故暂无法拍卖,其它已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屋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俊审判员姜雪峰审判员吴乐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敏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吴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