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宣才、宣起、宣凤国、白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才,宣起,宣凤国,白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广场社区。被执行人宣才,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县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被执行人宣起,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被执行人宣凤国,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被执行人白立华,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宣才、宣起、宣凤国、白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宣才、宣起、宣凤国、白立华应支付申请人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源法执字第1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