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汉达建材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29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汉达建材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7日作出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汉达建材厂给付代偿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的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83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市汉达建材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宣城市汉达建材厂、负责人张礼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