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汉市新平镇。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福春,男,51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324号。法定代表人厉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诗珩审 判 员 谢 剑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