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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桂玉与王文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玉,王文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63号原告:罗桂玉,女,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有,男,住宁国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玉与被告王文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罗桂玉负担。审 判 员  石祖辉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