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洒与曾秀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华,女,系原告李某的母亲。被告曾某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素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