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沈阳华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532号原告:沈阳华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明强。委托代理人:廉贵敏,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殿英,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华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华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沈阳华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聂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妤馨 来自: